注册安全工程师为啥又可以呢?

时间图标 2024-09-19 07:35:06 眼睛图标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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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日前,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任何“消防工程师”的字样,而注安师却可以作为4类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引起某些人士的愤愤不平,发出“那注安师为啥又可以呢?”的灵魂拷问。
这个问题虽有点小孩子气,却是一些人的共同质疑。接下来,谈一下我的理解:

注安师为啥可以?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职责已经划转至住建部门。为加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住建部门明确提出具体从业要求,正当履行法定职责。

注安师可以作为4类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是因为国家在注安师中专门设置建筑施工安全类别,通常称为注安师(建筑施工安全),按照《注安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筑施工安全类别的注安师的执业行业为建设工程各行业。

按照《安全生产法》注安师按专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和法律相关授权,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注安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注安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注安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安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等文件,将注安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等七类。

同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类别中级注安职业资格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并且还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类别中级注安的注册初审工作。应急管理部对于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类别中级注安名单要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建部门实际管理着部分注安师队伍,让“自己人”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中发挥作用,便于指导管理监督。看到这里,想必“那注安师为啥又可以呢”的疑惑一定会解开大半。应可领悟,便不再赘述。

注册消防工程师组为啥不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没有跻身其中,主要原因应为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执业范围,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相关性不大。具体观点已经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吗?》发表,不再重复。这里补充说明一点,即注安师和注册消防工程师在制度顶层设计的明显差异:

建立注安师制度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安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安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消防工程师仅在部门规章做了明确规定

《消防法》中是没有“注册消防工程师”字样的,第三十四条仅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仅此而已。

其实,早在2012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就联合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等文件,但在此后的十多年间,《消防法》虽经修订(修正),却始终没有将注册消防工程师写入法条。时至今日,调整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法律文件,效力等级最高的仍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改制以来未作修改。

题外话

2018年3月启动的机构改革,应急管理部成立,消防机构转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职责移交……,经历这一系列的大事件之后,一切向好,一切都好,广大注册消防工程师甘苦自知。

此前不久,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中级及以上注安师执业资格;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结合此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所释放出来的信号,注安师(建筑施工安全)证书有可能成为考证大军今后的追逐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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