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动态监控
1.安装要求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客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有效接入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2.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100 辆车设置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专职监控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实时监控,认真做好监控记录;
(2)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向领导汇报;
(3)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情况,填至专项表格,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4)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设备问题的车辆,及时通知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5)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
(6)收到并确认特殊天气信息和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道路消息后,及时向营运驾驶员发送信息进行安全提示;
(7)及时答复或处理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
客运企业负责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的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一般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监控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 6 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 36 个月。
3.动态信息处理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应在客运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动态监控人员应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该驾驶员。
4.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其他注意事项
客运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所属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但不因委托而改变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应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监控情况,建立企业内部动态监控管理台账。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的,第三方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视同企业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