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组织安全要求
1.运输计划制定
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通行道路的限速要求,以及客运车辆(9 座以上)夜间(22 时至次日 6 时,下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 80%的要求,不得制定导致客运驾驶员按计划完成运输任务将违反通行道路限速要求的运输计划。不得要求驾驶员超速驾驶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驾驶员超速驾驶车辆的行为,发现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时,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行驶速度与跟车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
(2)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没有施画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速度为 30km/h;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最高速度为 50km/h。
(3)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没有施画道路中心线的公路上,最高速度为 40km/h;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最高速度为 70km/h。
(4)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降低车速,行驶速度不超过 30km/h:
①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和窄桥时;
②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③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50m 以内时;
④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⑤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5)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 100km/h 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00m 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 100km/h 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50m 以上的距离。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
(1)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4h,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2h,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 20min;
(2)在 24h 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8h;
(3)任意连续 7 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44h,期间有效落地休息;
(4)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
(5)长途客运车辆凌晨 2 时至 5 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 100km 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 2 时至 5 时通行限制。
2.出车前准备
(1)熟悉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
1)应提前熟悉高速公路出入口、沿线服务区或其他中途休息场所,以及备用行车路线等信息。
2)应按照以下要求提前了解运行路线沿线的道路情况、交通环境和气候特点:
①沿线道路等级、道路线性及中央隔离带、护栏的设置等情况;
②沿线桥梁对通行车辆的总质量、轴重等限值,沿线涵洞、隧道对通行车辆的高度和宽度的限值;
③沿线地区台风、暴雨、暴风、寒潮、沙尘暴、泥石流、山体塌方等天气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④沿线道路容易出现团雾、结冰、横风的路段信息。
3)根据运行路线沿线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①应根据沿线地区的季节性气候变化情况,及时更换相适应的冷却液、机油、燃油等;
②冬季行经严寒地区,宜随车携带防滑链、垫木等防滑材料;
③行经高远地区时,宜提前备好应急药物和器材。
(2)驾驶员生理、心理状况自我检查
(3)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
(4)发车前安全告知与安全承诺
1)班线客车和旅游客车驾驶员应口头或通过播放宣传片、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等方式,对乘客进行安全告知,告知内容包括:
①客运公司名称、客车号牌、驾驶员及乘务员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
②车辆核定载客人数、行驶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③车辆安全出口及应急出口的逃生方法、安全带和安全锤的使用方法;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行车中安全驾驶操作
①车辆行驶方向、速度等变化时,提前观察内、外后视镜,视线不应持续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S。
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较低气象条件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能见度小于 500m 且大于等于 200m 时,速度不超过 80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50m 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 200m 且大于等于 100m 时,速度不超过 60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00m 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 100m 且大于等于 50m 时,速度不超过 40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50m 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 50m 时,速度不超过 20km/h,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2)客运站内行驶
在客运站内,应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①工作人员指挥,按站内限速规定行驶,按规定停放;
②关闭车门,确认乘客己坐稳、系好安全带,再起步;
③依次有序进出客运站,若出入口为同一个通道,进站车辆让出站车辆先行;
④停车后,先确认车辆己停稳,再打开车门。
(3)夜间行驶
①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驶,速度超过 30 km/h 时,开启远光灯;遇以下情况时改用近光灯:
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小于 50m 时;
与相对方向来车的距离小于 150m 时;
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
②夜间驾驶时,应按照要求适当降低车速,加大跟车距离;客车夜间 22 时至凌晨 6 时行驶速度不应超过该路段限速的 80%。
(4)恶劣气象条件下的行驶
1)在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正确使用车辆灯光:
①开启近光灯、示廓灯;
②能见度小于 200m 时,同时开启雾灯和前后位灯;
③能见度小于 100m 时,同时开启雾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2)冰雪天行车时,除满足 1)和 2)的操作要求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①加速时,轻踩加速踏板;减速时,轻踩制动踏板或利用低速挡减速,不应紧急制动。
②转向时,缓转转向盘,不应急转向。
③遇路面被冰雪覆盖时,循车辙行驶,并利用道路两侧的树木、电杆、交通标志等判断行驶路线。
3)高温天行车时,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①不定时查看水温表,当冷却液温度超过 95℃时,应及时选择阴凉、安全区域停车降温;
②宜每隔 2h 或每行驶 150km 停车检查轮胎压力、温度,发现胎温、胎压过高时,选择阴凉、安全区域停车降温,不可采取放气或泼冷水方式降压、降温;
③连续频繁使用行车制动器时,宜每行驶 3~4km 选择阴凉、安全区域停车,检查行车制动器状况,采取自然降温方式降低行车制动器温度。
4.车辆回场后检查
(1)应按照 JT/T 915-2014 的要求检查车辆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灯光、螺栓、安全锤、座椅安全带等重点安全部件是否齐全,技术状况是否正常,车辆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并如实填写车辆日常检查表。
(2)应对当天车辆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填写报修单,交由专业维修人员开展维修作业。
(3)客车驾驶员应如实填写行车日志。
5.合理组织接驳运输
实行接驳运输的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为接驳运输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后,方可实行接驳运输。客运企业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应当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并对接驳点进行实地查验,保证接驳点满足停车、驾驶员住宿、视频监控及信息传输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
客运企业直接管理接驳点,或者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及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应当在指定接驳点和接驳时段进行接驳,履行接驳手续,建立健全接驳运输台账。接驳运输台账、行车单、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接驳过裎相关图像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
凌晨 2 时至 5 时运行的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在前续 22 时至凌晨 2 时之间完成接驳。在此时间段内未完成接驳的车辆,凌晨 2 时至 5 时应当在具备安全停车条件的地点停车休息。
(2)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包括:
①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
②接驳运输车辆安排
③接驳点设置
(3)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直接管理接驳点,或者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及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
接驳运输企业直接管理接驳点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接驳运输企业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者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督促驾驶员执行接驳运输流程,履行接驳运输手续,接受接驳点管理人员的过程监督和信息核查。
(4)分段式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①同一客运班线全程接驳次数不得超过 2 次。
②接驳点能够保障不同接驳运输车辆间旅客安全换乘、旅客行李和行李舱载运货物安全交接。
③有明确的旅客、旅客行李及行李舱载运货物换车组织引导流程。
④由多个承运主体共同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的,应当明确相关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5)接驳运输企业开展分段式接驳运输,将接驳点设置在客运站的,可向相关许可机关申请将接驳点所在的客运站增设为停靠站点。
相关许可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客运企业应当通过动态监控、视频监控、接驳信息记录检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接驳运输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接驳运输流程和旅客引导等服务。一经发现违规操作,应当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