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拥有 20 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 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拥有 300 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企业,按照每 30 辆车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1 人;对于拥有 300 辆以上客运车辆的企业,按照每增加 100 辆车,需要增加 1 人的标准配备。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安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2.客运车辆技术管理机构
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客运企业作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设立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为了确保每一辆营运客车的技术状况都能有专人负责,各项车辆管理制度和规范都要落实到位。拥有 20 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 20 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 50 辆车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1 人。
3.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 1 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拥有20 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
客运企业在发生造成人员死亡、3 人(含)以上重伤、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进行分析和通报。
4.安全投入
客运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相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1.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的合账,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支出;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与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与视频监控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开展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励等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当包括: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2)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3)管理科室、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4)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5)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