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定期检测
1.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 60 个月的,每 12 个月进行 1 次检测和评定;超过 60 个月的,每 6 个月进行 1 次检测和评定。
2.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停运时, 由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和安全技术等级评定。其中,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
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O R0005-201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2)首次全面检验应于投用后 1 年内进行;
(3)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按照全面检验周期要求确定。
对于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所充装介质不同,按照表 4-20 所示周期检验。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气瓶,如果要继续使用,充装 A 组中的介质时,定期检验周期为 3 年;充装 B 组中的介质时,定期检验周期为 4年。
3.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
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 —2019)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2 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2008),常压罐式车辆是由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如轻质燃油、硫酸、盐酸、硝酸、烧碱、甲醇、甲苯等,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工作压力小于 0.1MPa,由碳素钢、低合金钢、耐酸不锈钢、铝及铝合金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金属材料或非金属材料制造的罐体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行走机构永久性连接所组成的车辆。
罐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结构及几何尺寸、罐体外观、附件、罐体材料、罐体壁厚。
4.常压罐式车辆检验报告查阅要点
(1)查阅出具罐检报告的检验机构相关信息。
(2)查阅罐检报告的主要内容、格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查阅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是否充分及是否为现行有效的版本。
(4)查阅检验项目与检验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及是否存在漏检的情况。
按照 GB18564.1—2019 的附录 D,常压金属罐体的罐检报告中的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罐体资料审查、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罐体外观检验、附件检验、罐体壁厚测定、罐体试验、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检查等项目。检验内容至少应包括:材质、装运介质、容积、允许最大充装量、壁厚测定、紧急切断装置、呼吸阀等,装运易燃、易爆类介质的罐体,还必须进行导静电检查。
其中,罐体是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罐体壁厚、允许最大充装质量、罐体容积等均是影响罐体使用安全的关键技术指标。
(5)查阅罐检报告的总体结论及单项结论是否科学合理。
按 GB 18564.1—2019 的要求,罐体最大允许充装质量应不大于罐车的额定载质量,评定方法按照下列公式进行核算,即罐体允许最大充装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