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注安师《道路运输安全》知识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基本要求

时间图标 2024-09-14 03:27:38 眼睛图标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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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基本要求

注册安全工程师

1.承运人的基本职责要求

在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承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1)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2)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同时,还要确认罐体检验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这里包括两方面的意思。

第一是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二是必须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

(3)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4)确认托运人已提供了与所承运危险货物相关的所有信息,并据此编写运单。

(5)承运人派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开展运输作业之前应做好车辆、人员的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

①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②上次运输任务期间(或上周)车辆运行轨迹是否正常(是否在线,或运行轨迹是否一致);

③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否与承运货物相符,车辆是否按期年审等;

④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具备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6)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7)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8)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2005)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18)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9)确认货物外观无明显的缺陷、泄漏、遗撒、破碎等情况。危险货物装运前,承运人应认真检查包装的完好情况,当发现破损、撒漏,托运人应重新包装或修理加固,否则承运人应拒绝运输。承运人应拒绝运输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遇湿易燃物品。同时,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托运人应确保其所托运递交货物的性能、包装、标志等各种情况与托运清单的说明完全一致, 托运人要对此负法律责任。

(10)确认车辆随车携带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具体见 4.3.4 的相关内容)。

(11)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13)确保车辆遵循限速、限行等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80 km/h,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60 km/h。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

2.承运人在装卸时的基本要求

从装卸对象来分,装卸工作分为托运人装卸、承运人装卸和站场装卸及经营人装卸,即货物装卸有的是由货主来完成的,有的是由承运人负责装卸的,或者由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的第三方如站场、装卸经营人进行装卸作业的。不管是托运人、承运人还是第三方,只要其从事装卸作业行为,其就是装货人,需要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 1 部分:通则》(JT/T617.1- 2018)中有关装货人、充装人和卸货人等参与方的职责。

(1)充装货物前,承运人要配合装货人查验充装货物与车辆设备匹配性是否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更换车辆设备;运输《办法》第十五条所述危险物品的,还要配合装货人查验是否具备相关凭证运输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装货人充装。

(2)装货人交付运输后、收货人收货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充装危险货物,为保障运输安全确需充装的,应当严格执行充装查验、核准、记录制度并在托运人的指导下作业。

3.承运人事故报告的基本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是危险货物的主要责任人,一旦遇到事故或特殊情况,承运人应实施积极、正确的应急处理,并做到以下几点:

(1)运输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的,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承运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4)事故报告。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泄漏、火灾、爆炸或者交通事故时,怎样全面、准确和及时地将事故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是承运人以及事故现场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最主要的职责,也是及时有效组织应急救援的关键,因此合理地确定事故报告内容和时效,显得尤为重要。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部分:

(1)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

(2)发生的事故及部位;

(3)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如,×××公路×××km 处)、行驶方向;

(4)车辆牌照、荷载吨位、车辆类型、罐车罐体容积、当前状况;

(5)UN 编号、危险货物品名、数量、当前状况;

(6)人员伤亡及危害情况;

(7)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报警时,还可以进一步强调事故性质(如,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货物泄漏、火灾、爆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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