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周期和基本要求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驾驶员在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需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继续教育周期为 2 年,在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 24 学时。
(2)未在岗从业的驾驶员,因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应补充完成一个继续教育周期 24 学时的继续教育。
(3)取得两种及以上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按照其在岗的从业类别参加继续教育。变更从业类别或服务单位时,当前继续教育周期内己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
(4)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换证手续。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 20 分的,应当在计满 20 分之日起 15 日内,到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 18 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
2.继续教育的基本内容
(1)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
(2)社会责任与职业道德;
(3)职业心理和生理健康;
(4)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5)行车危险源辨识;
(6)防御性驾驶方法和不安全驾驶习惯纠正;
(7)紧急情况及应急处置;
(8)道路货物运输知识;
(9)节能减排相关知识等。
3.继续教育的形式
驾驶员可以参加以下任何一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完成继续教育后,应经相应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构确认:
(1)具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2)经许可的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
(3)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4)经省级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