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基础知识
一、事故调查工作的要求
事故调查工作应遵守以下要求。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4)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5)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7)对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事故调查的组织
1.组织原则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7)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 日。
(8)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处理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