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注安《其他安全》的备考旅程中,"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如同一座需要攀登的山峰,其高度与难度激励着考生们不断前行。中科建安作为考生的坚实后盾,提供了深入的知识点讲解,帮助考生们检验学习成果、查漏补缺。旨在助力考生们在攀登这座山峰的过程中,稳健地迈出每一步。
第二篇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第三节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考点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考频 3 次)
第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3 年 11 月 6 日)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当考生们站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这座山峰的顶峰回望来时路时,会发现中科建安始终陪伴在侧。正是这份陪伴与支持,让考生们在备考之路上不再孤单。让我们带着这份感激与自信,继续前行在中级注安的考试征途中,创造更加辉煌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