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中级注安《其他安全》的备考阶段,事故调查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成为了考生们需要掌握的关键内容。中科建安围绕这一主题,梳理了事故调查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职责界定,力求为考生们呈现一个清晰、完整的事故调查体系框架,助力考生备考冲刺。
第二篇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分析
考点四:事故调查的组织(考频 1 次)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等级 | 事故逐级上报至的部门 | 事故调查的组织(负责方) |
特别重大事故 | 国家级 |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
重大事故 |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 |
较大事故 | 省级 |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一般事故 | 设区的市级 | 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的组织是维护事故原因得以彻底查明、责任得以明细划分的基石。中科建安希望考生们通过本次知识点的总结学习,能够深刻理解事故调查组织的重要性,掌握其核心要素与运作机制。愿每位考生都能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在考试中展现出自己的专业素养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