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政策最新消息,报考条件是什么

时间图标 2024-09-03 07:06:09 眼睛图标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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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注安师的最新政策对考试难度进行提升、报考条件进行放宽,考生在参加考试以后,获得的证书含金量是有所提升。所以想要报名的考生,需要抓紧时间复习了。

  注安师的报名条件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条件: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中级注安师报名条件: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5、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6、取得初级注安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注安师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安全管理员配备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遵守的规定

  《注安师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治炼单位应当有注安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安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安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安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督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力;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及以 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四、危险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五、八大行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治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治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六、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資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的建设部、调中心、业努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級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等部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眢,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2019年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推广使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90号)。

  指导图册中表明,住建部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注安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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