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除非法规本身有明文规定,否则法规一概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法治的要求。
因此,一般的原则是,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依照旧法解决(包括行为在新法前,结果发生在新法后);持续性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持续至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的部分以旧法处理,新法实施后的部分以新法处理;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后,以新法处理。
当然,如果法规有明文规定,可以溯及既往,或者采取其他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