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行为包含什么

时间图标 2024-09-02 06:17:19 眼睛图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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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5)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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