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3)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5)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