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溯源介绍
追踪溯源
1.用人单位应购置在最小贴码包装及运输包装上具有追踪溯源标识的个体防护装备,该标识应能通过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实现追踪溯源。
2.制造商在每一批产品售出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制造商信息、产品信息及该产品款号的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信息,每一批产品应对应一个由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生成的产品追踪溯源标识。
3.经销商在产品售出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必要的销售信息
4.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检验检测报告信息,每一个检验检测报告应对应一个由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生成的检验检测报告追踪溯源标识。
5.用人单位在采购个体防护装备时,可通过产品和检验检测报告的追踪溯源标识,对实物信息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信息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