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介绍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民报官)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