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的组成和职责介绍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2.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在实际开展事故调查时,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设立管理、技术、综合等专门小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4.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委托,指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负责相关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表明身份、告知其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可以使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专门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由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也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3)查明人员伤亡情况:
(4)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5)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6)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7) 总结事故教训:
(8)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6)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注意是“建议”,最终的处理结果应由人民政府作出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主持下完成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截止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