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专项方案编制范围介绍
1)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 的基坑 (槽)的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m 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 /扩及以上,集中线荷载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异形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6) 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 (含5m) 的基坑 (槽)的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工程
(2)混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 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理
4)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肉、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
(1)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4.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2.安全专项方案编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