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伤保险基金介绍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花费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花费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花费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