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相关规定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时间图标 2024-08-27 02:18:09 眼睛图标 44
活动图片

相关规定介绍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注册安全工程师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施工方案的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态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施工方案的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上一篇:注安法规知识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下一篇:注安法规知识点:培训时间
活动图片

相关资讯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