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安全管理规定介绍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省级民爆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许可的申请】
类型 | 申请部门 | 相应许可证 | 登记与备案 |
生产 | 国务院民爆主管部门 | 生产许可证 | 工商局登记后,3日内县公安机关备案 |
省级民爆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
销售 | 省级民爆主管部门 | 销售许可证 | 工商局登记后,3日内县公安机关备案 |
购买 | 县公安机关 | 购买许可证 | -- |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特别规定*(1分考4句)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即:无需取得销售许可证)
2.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3.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4.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5.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类型 | 单位 | 备案时间 | 备案机关 |
民爆 | 销售 | 3日内 | 县级公安+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购买 | 3日内 | 县级公安 |
6.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