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介绍
尾矿库建设
1.尾矿库建设的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士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2.试运行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尾矿库运行
1.现状评价
尾矿库应当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2.应急预案及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 24 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 1 次演练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1.回采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2.闭库时限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 1 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3.闭库设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 12 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4.闭库后的安全管理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