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时间图标 2024-08-27 07:38:10 眼睛图标 38
活动图片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介绍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注安考试

1.职能管辖

依法管理不同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处罚上所作的分工。2.地域管辖

又称一般管辖或者属地管辖。它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3.级别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4.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根据第三十~三十三条)】

一事不再罚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的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新)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新)






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新)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新)

(6)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年(新)


折抵适用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与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

罚金与罚款应当折抵


上一篇:注安法规知识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下一篇:注安法规知识点:高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活动图片

相关资讯

版权所有©2006-2024中科建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www.zkj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许可证:京B2-20242178 ICP备案: 京ICP备2022020722号-2   SiteMap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