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知识点:关于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时间图标 2024-08-27 08:19:00 眼睛图标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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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介绍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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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即: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赵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助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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