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培训的组织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职责介绍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