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介绍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