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介绍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花费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10)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 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