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介绍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花费保险费。【职工不需花费工伤保险费,全额由单位花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 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 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 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花费, 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 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 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 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 万元赔偿, 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