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注安师的规定介绍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安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安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安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注】《注安师分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 注安师专业类别划分为: 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化工安全、 金属冶
炼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 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注】《注安师分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安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安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2 年内, 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安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