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高级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任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高级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安全工程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安全工程专业高级人才选拔机制,促进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结合我省安全工程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安全工程专业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服务和安全科学应用等三个专业方向。
(一)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方向:指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事故预防与调查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二)安全技术服务专业方向:指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安全科学应用专业方向:指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研究与应用,安全技术标准制修订,安全工程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新工法研发,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与推广等工作。
第三条 高级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分别为高级安全工程师和正高级安全工程师。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初、中级与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作风端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中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高级安全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安全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安全工程师职称。
第八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或推广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二)具有开展安全工程领域技术装备、生产工艺、信息化等相关理论与技术研究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三)具有编写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四)具有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五)具有受政府委托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六)具有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技术服务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九)和(十)至(十二)中的各一项: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排名前5),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或团体标准2项以上,并获批准、发布。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安全工程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信息化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或提出新理论1项以上,已在企业生产中推广应用,并经专家论证对改善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发挥突出作用,或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对行业安全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五)主持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工作,并经专家论证具有显著安全成效;或作为安全技术负责人成功创建或运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
(六)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均排名前2),并转化为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过程中,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有效避免了事故伤亡或经济损失的扩大,具有较大贡献,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认定等。
(八)参与完成2项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相应的技术工作。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开展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并完成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或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评估、技术咨询等相应高质量技术报告5份以上。
(十)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十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划、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十二)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四章 正高级安全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安全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研制开发安全工程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信息化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等,已投入正常生产及应用,安全可靠性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评价、评估、咨询以及安全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安全工程领域重点科研项目,其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部级以上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编写。
(五)具有受政府委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六)主持开展安全工程领域专项研究,并形成完整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获得具有显著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七)和(八)至(九)项中的各一项: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研制开发安全工程专业领域1项以上,且安全可靠性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研制开发1项以上,且安全可靠性指标处于国际先进(国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信息化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等,并有正常生产及使用效果证明。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评价、评估、咨询以及安全管理3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四)主持完成安全生产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获批准、发布。
(六)参与完成2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
(七)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九)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五条 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十六条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中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淡化论文要求,加大对爱岗敬业、解决实际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绿色通道”。结合实际情况,对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国外先进安全技术和装备过程中取得关键性技术进步的;或长期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主持完成较大难度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或在安全工程领域自主创新业绩突出,作出行业内较大引领示范作用,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达到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业绩条件的基础上,由2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第十九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
2.“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5.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对照“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
8.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和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图纸、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的复印件。科研课题须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和实例材料等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顺序拟好目录和对应的页码装订成册。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书面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指分项目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5.主要起草人: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6.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7.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任务等。
8.有关设计等级标准,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9.重点工程: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0.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指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等。
11.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2.项目负责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总责的人员,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13.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指在项目中负责承担主要技术工作或某一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项目中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由获奖单位或业主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奖项申报原始材料。
14.重大疑难问题: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影响很大的问题。
15.关键技术问题:指在整个技术工作中最紧要的部分或转折点,对问题的解决起决定性作用。
16.生产安全事故等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18.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19.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0.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21.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22.报告论文:指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进行大会报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3.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级安全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24.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及参与编著字数在2万字以上的其他编著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职称(含同级)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0.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及官方网站查询核验证明。如获优秀设计奖,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
11.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学技术奖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四、对技术报告、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的说明
1.基本要求
提交规定数量的技术报告、著作、论文、专业文章或实例材料等复印件。
2.专业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专业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同时须和本人取得上一专业技术职称后主要从事的工作岗位专业一致。
3.内容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需反映近几年取得专业技术工作的成绩,且为取得上一专业技术职称以后撰写。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有一定的见解,应体现申报人员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
4.论文替代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规划、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授权发明专利、奖项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内容来源:江苏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