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安全与法规的学习旅程中,中级注安考试提供了深入理解行业规范与法律知识的宝贵机会。今天聚焦于《中级注安《法规》考试每日一练:考点21-22》,这里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和查封扣押实施程序两大关键内容。掌握这些核心知识点,对于提升专业素养、确保工作中的合规性至关重要。从申请听证到保管被查封物品的责任归属,每一个细节都是保障公正处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基石。
考点 21: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记忆方法:5 日内申请,7 日前通知
【真题示例-2024 年】听证程序是通过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重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B.行政机关作出听证决定的,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C.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撤职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D.行政机关拟作出通报批评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答案:A
考点 22:查封扣押实施程序★★★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记忆方法:检测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真题示例-2022 年】某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的设备,遂予以扣押。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扣押该设备及相关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化工企业承担扣押期间设备损毁的责任
B.化工企业承担该设备委托机构鉴定的费用
C.县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扣押设备的保管费用
D.扣押设备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
答案:C 深入了解并熟练掌握中级注安考试中的法规考点,不仅能增强个人的专业能力,也为日常工作带来了实际指导意义。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和查封扣押的实施流程,清晰了解每个步骤和要求,有助于提高应对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对维护企业及个人权益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牢记这些原则,可以在复杂的职业环境中站稳脚跟,为构建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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