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公司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按规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请问可否与已注册在其它聘用单位的个人签订安全服务协议?
回复:您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回复单位: 人事司
内容来源: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