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我们长沙总部公司属于投资行为和贸易行为为主,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有:矿山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建筑用石加工河道采砂等等。 2.计划在长沙以为外其他湖南地方成立(项目公司),一个是矿山(露天石类矿山)开采项目,一个是机制砂加工厂项目,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办法里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3.问题一是什么阶段(建设阶段、生产阶段)总部和项目部如何配比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可以全部在总部还是需要下到项目公司去? 4.问题二总部是否需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便于向下管理(项目公司会配备专职安全员)?总部是否属于生产经营单位? 5.问题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和公司生产经营要一致还是比如(煤矿专业可以代替非煤矿山?) 6.问题四对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有些什么前瞻性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
1.非煤矿山企业从建设阶段起需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阶段也是生产经营活动;目前我省在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需要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注册安全工程师可由企业总部聘用,委派至所属矿山从事执业工作。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总部也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总部和所属矿山均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第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需按照专业类别进行配备,煤矿安全类别不可以代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类别。
4.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安全生产。
回复部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