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专家老师好,《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七条有“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四条 中“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具有相应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数量”。想确定一下我市的医药制造企业是否应按照这两条法规规定必须配备 注册安全工程师呢?还是按照十四条中“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执行呢,谢谢!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回复:
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请根据医药制造企业实际是否有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等进行判断是否需要注配备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出自: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