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精细化工企业底数摸底排查工作
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涉及精细化工反应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摸清精细化工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情况,登记造册,建立相应管理档案。按照《意见》明确的范围,确定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
二、强化精细化工装置的风险评估
符合《意见》规定,应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生产企业,要制定《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包含相关企业名称、涉及装置、计划评估时间、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计划到位时间等内容。
1.在役精细化工企业。应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切实降低反应安全风险。
2.新、改、扩建精细化工装置。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合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3.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完成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补充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前或者试生产期间补充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保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自2019年起,凡应开展但未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未落实相应安全管控措施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三、加强对精细化工装置监督检查
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抓紧制定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指导现役企业推进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将相关企业纳入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