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错误: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BC错误: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