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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17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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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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