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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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4 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 2020 年 11 月 2 日
应急管理部第 31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20 年 11 月 20 日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
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 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