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17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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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
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
关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
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
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
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
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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