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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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
根据 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 2019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
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
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
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
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
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