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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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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 6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  
根据 2019 7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9 1 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  
安全事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2013101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  
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  
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相关  
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  
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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