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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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6 号令,2015 年修改版)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
根
据 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
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
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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