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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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 年 1 月 1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修正,2015 年 2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8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
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
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
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
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
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
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