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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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 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2018 年 6 月 19 日应急管理部第 8 次部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 3 月 20 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
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 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
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
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
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
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
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
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