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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
本规定。
第二条 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
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客运索
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
力。
第二章 制 造
第五条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
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
行。
第六条 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
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与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
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
型式试验。
第九条 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客运索道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应当明示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试
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
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
期和方法等。
第十条 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
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