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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17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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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  
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  
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  
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  
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  
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  
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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