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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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
第三节 经营
第四节 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制定本法。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
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