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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前资料-法律涉及“可延长时间”的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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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涉及“可延长时间”的总结  
法律  
事项  
第 二 十 三 条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 依 照 本 规 定 需 要 组  
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监部门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 个工作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三  
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  
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第三十二条 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殊情况下复时  
调查处理条例》  
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  
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  
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  
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  
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上,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  
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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