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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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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  
防爆炸事故发生障公民生命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的  
条例法规;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7 月 29 日经国务院  
第 54 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  
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入民用爆炸物品  
品名表的各类火药药及其制品和雷管火索等点火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输和爆破作业  
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  
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  
品。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售的  
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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