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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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
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的
条例法规;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7 月 29 日经国务院
第 54 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
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
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
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
品。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
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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