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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患判定标准》(矿安 [2022] 88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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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读  
为准确判定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  
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  
尾矿库 64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  
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  
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解读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 2 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解读:  
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型式有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平巷)或其组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 6.1.1.1 条规定:每个矿井  
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均能独自到达地面相互之间不能串联衔接安全出  
口与设计不一致指矿山实际的安全出口数量少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存  
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矿井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 30 米,或  
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1.1.1 条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  
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m  
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  
矿体一翼距离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的联络巷(如石门巷道)太长,如图 1-1  
所示产中一旦出现大面积矿岩垮塌导致中间全部线路阻断时会导致端部  
人员无法逃离应注意处并非要求沿走向长度每超过1000米就应设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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