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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做了标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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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2010 年 10 月 13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4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化现  
场安全管理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23 号)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导带班下  
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  
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术改造等建  
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导班子  
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须确保每  
个班次至少有 1 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时升  
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要求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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