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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21年修正)-做了标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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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21 年修正)  
(1992 年 11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  
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  
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  
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  
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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